2020年cpa《經濟法》知識點:質權,更多關于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資料,請關注新東方職上網(wǎng) 。
【內容導航】
質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質權
質權
【解釋】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不動產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不能質押。股權、應收賬款等權利可以質押,但不能抵押。
考點1:質權的設立
1.動產質押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2010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權利質押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解釋】所謂應收賬款,具體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者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者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考點2:質權人
1.對質物處分的限制
(1)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質權人的保管義務
(1)已經毀損、滅失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可能毀損、滅失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3.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4.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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