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本題17分。)甲公司擬委托乙廠制作500套員工制服,甲公司發(fā)出的傳真列明了對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廠在3日內報價。乙廠回復每套定價220元。甲公司次日電話通知乙廠稱,若每套降價為200元即可成交。乙廠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簽訂書面合同,3個月后交貨,貨到付款,同時指出:任何一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需向對方支付合同金額20%的違約金。甲公司接受該條件,10日后收到已經由乙廠簽章的合同書,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書上蓋章。之后,乙廠告知甲公司,因其員工有限,想把200套制服交給戊廠加工,甲公司表示同意。
3個月后,乙廠依約將貨物運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業(yè)整頓無人負責接收貨物,乙廠無奈,將貨物向公證機關辦理了提存。乙廠將其提存的事實通知了甲公司相關人員,并要求其支付貨款,甲公司以資金周轉受限為由予以拒絕。甲公司整頓完畢派人去公證機關領取貨物時得知,該批貨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擊著火,50套制服被燒毀。公證機關稱,根據債務人的要求,必須先履行債務,交付貨款后才能領取貨物;并要求甲公司交納提存費用共計8000元。甲公司認為提存費用應由乙廠支付,并就被燒毀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廠賠償損失。
甲公司員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員出現過敏現象,致使甲公司發(fā)生包括醫(yī)療費等在內的1萬元的損失。經查是因戊廠加工的制服質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廠:①就對甲公司員工造成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責任共計1萬元;②支付違約金2萬元。乙廠同意支付違約金,但稱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適當減少;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試述甲公司發(fā)出的傳真以及其次日對乙廠的電話通知的法律性質,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乙廠之間的承攬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3)提存費用以及提存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乙廠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且申請減少違約金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2】(本題10分。)2016年8月8日,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各出資250萬元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貨物運輸;張某、王某均一次繳付出資,李某、趙某分期繳付出資,至2018年7月8日前繳足。2018年4月2日,因經營不善,A公司申請破產,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已知:2017年9月,A公司的債權人G公司得知A公司即將破產,請求A公司提前清償2018年7月1日到期的債務100萬元,A公司全額予以清償。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B律師事務所擬派出甲、乙、丙、丁參與本案。經查,甲尚欠A公司運輸費10萬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任經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債權人D公司的監(jiān)事;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擔任A公司的法律顧問。
2018年5月8日,A公司的債務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自A公司債權人F公司處取得部分債權,并向B律師事務所主張抵銷。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產申請后,李某、趙某尚未繳足的出資,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2)B律師事務所擬派出的甲、乙、丙、丁能否參與本案?并說明理由。
(3)E公司的債權債務能否抵銷?并說明理由。
(4)2017年9月A公司對G公司的清償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案例3】(本題10分。)2019年6月6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承兌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付款,甲公司為付款人。2019年6月22日,乙公司在該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C公司,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C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甲公司提示承兌,甲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并出具了拒絕承兌的證明。D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該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保證日期是哪一天?并說明理由。
(2)D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假設甲公司依法承兌,如果甲公司拒絕D公司的付款請求,D公司是否有權向B公司追索?并說明理由。
(4)假設甲公司依法承兌,則D公司最遲應于何時向甲公司提示付款?并說明理由。
【案例4】(本題18分。)2015年3月5日,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投資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其中田某、陳某分別以現金100萬元出資,蔡某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價200萬元出資,王某以其知識產權作價50萬元出資。同時公司章程規(guī)定,田某、蔡某、王某、陳某按照1:1:1:1的比例平均分配利潤。
2015年4月1日,蔡某即將其房屋交付給公司使用,但是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2015年7月1日,公司債權人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姚某主張認定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同時要求蔡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9年8月1日,A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同時聘任公司總經理的妻弟趙某為公司獨立董事。
2019年10月1日,A公司為開拓市場,決定增加注冊資本100萬元,在股東大會上,股東王某投了反對票,同時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所持的全部股份,遭到公司拒絕。
2019年11月20日,王某擬退出公司,將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薛某。
要求:
根據上述材料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關于分配利潤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認定股東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并說明理由。
(3)趙某是否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說明理由。
(4)公司是否有權拒絕股東王某的回購請求?并說明理由。
(5)王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薛某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55分。其中一道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請仔細閱讀答題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答題正確的,增加5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案例1】
【答案】
(1)①甲公司發(fā)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甲公司的傳真沒有列明具體的價格和數量等內容,其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因此屬于要約邀請;②甲公司向乙廠發(fā)出的電話通知屬于新要約。根據規(guī)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題中,甲公司就要約給出的價格作出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屬于新要約。
(2)甲公司與乙廠之間的承攬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蓋章時成立。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本題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蓋章一方,因此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蓋章時成立。
(3)提存費用以及提存物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此,標的物的提存費用和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債權人(針對交付貨物而言,甲公司是債權人,乙廠是債務人)甲公司承擔。
(4)乙廠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且申請減少違約金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據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同時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②根據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本題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損失為1萬元,2萬元是大于1×(1+30%)=1.3(萬元)的,因此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
【答案】
(1)B律師事務所應當要求李某、趙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在本題中,李某、趙某未繳足出資,B律師事務所有權要求李某、趙某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
(2)甲、乙、丁不能參與本案,丙可以參與本案。①根據規(guī)定,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視為有利害關系,因此,甲不得參與本案;②根據規(guī)定,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視為有利害關系,因此,乙不得參與本案;③根據規(guī)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視為有利害關系,在本題中,丙4年前曾任A公司債權人D公司的監(jiān)事,此時不具有利害關系,可以參與本案;④根據規(guī)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的,視為有利害關系。在本題中,丁自2016年至今一直擔任A公司的法律顧問,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得參與本案。
(3)E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得抵銷。根據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在本題中,債務人的債務人E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F公司)對債務人(A公司)的債權,故不能抵銷。
(4)2017年9月A公司對G公司的清償,B律師事務所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案例3】
【答案】
(1)①被保證人為A公司。根據規(guī)定,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本題中,匯票尚未承兌,故被保證人為出票人A公司。②保證日期為2019年6月6日。根據規(guī)定,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D公司提示承兌的時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本題中,票據載明出票后1個月付款,到期日為2019年7月6日,D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符合規(guī)定。
(3)D公司無權向B公司追索,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B公司)對后手(C公司)的被背書人(D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4)D公司最遲應于2019年7月16日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根據規(guī)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本題中,匯票的到期日為2019年7月6日,故D公司最遲應于2019年7月16日向甲公司提示付款。
【案例4】
【答案】
(1)公司章程關于分配利潤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本題中,公司章程中可以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認定股東蔡某未履行出資義務。根據規(guī)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當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本題中,人民法院應當先責令蔡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不能直接認定其未履行出資義務。
(3)趙某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根據規(guī)定,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擔任獨立董事。本題中,趙某屬于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4)公司有權拒絕股東王某的回購請求。根據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只是限于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情形。本題中,增加注冊資本不屬于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范圍,公司有權拒絕股東王某的回購請求。
(5)王某將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薛某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經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本題中,王某轉讓所持股份的時間距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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