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級經濟師水路運輸重點知識:海上貨物運輸的基本業(yè)務

2019-05-21 20:32:59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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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貨物運輸的基本業(yè)務

  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的營運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從承攬貨載開始至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止,都須按照一定程序辦理一系列手續(xù),以分清船、港、貨各方的責任,并保證貨物的運輸質量。這種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的一系列手續(xù),就是作為承運人應完成的基本業(yè)務。這些基本業(yè)務主要包括攬貨與訂艙、收貨和裝船、卸貨和交付貨物。在這些業(yè)務過程中,除了貨物本身的流轉外,還伴隨著單證、單據的流轉和運費的支付兩個過程。

  一、攬貨與訂艙(重點)

  (一)攬貨

  攬貨是指船公司為使自己所經營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載重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以期獲得最好的經濟效益,而從貨主那里爭取貨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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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攬貨而言,不定期船的經營,通??稍趪H航運市場上通過租船經紀人與貨主訂立租船合同,只要雙方能在運輸條件方面達成一致,即可取得貨載。

  但對定期船經營而言,對攬貨的要求卻復雜一些。由于定期船是按照已定的班期、航線和掛靠港順序組織運輸的,不論貨載是否充足,都要按班期運輸,因而攬貨的實績會影響船公司的經營效益,并關系著定期船經營的成敗。

  為了攬足貨載,經營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宣傳,刊登廣告,公告所經營的航線、掛靠港口和到離港口的時間;另一方面也要在起運港和掛靠港及它們的背后腹地設置攬貨機構或委托攬貨代理人進行攬貨。

  (二)訂艙

  與船公司攬貨相對應,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貨物運輸,承運人對這種申請給予承諾,就是訂艙。訂艙的地點可以是航線的起點或終點。

  以CIF價格成交的出口貨物,應由出口方承擔貨物的運輸,負責租船或訂艙,將貨物運交國外的進口方。所以訂艙多在裝貨港或貨物輸出地進行。但是如果出口貨物是以FOB價格條款成交,買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這樣訂艙可能在貨物輸入地或卸貨港進行。

  (三)攬貨時應注意的問題(重點)

  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的攬貨都應以能順利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安全優(yōu)質地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為原則,因此在攬貨過程中,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船舶艙位的分配

  除不定期船大都屬于整船裝運、兩港直達的貨載運輸,無需考慮在掛靠港的艙位分配外,定期船運輸中,為了能滿足沿途掛靠港貨主托運貨物的需要,經營定期船運輸的承運人必須在航次開始前,根據過去攬貨的經驗和考慮本航次的實際情況,預先為各掛靠港保留一定的艙位,通知各港的攬貨代理人,按所分配的艙位攬貨。

  2.船舶的條件及承攬貨物的性質、包裝和重量

  承攬貨載時要考慮船舶的條件以及承攬貨載的性質、包裝和重量。比如船期是否能滿足貨載裝船期的要求;如裝運危險品貨,在積載和保管上有許多限制;再如承攬貨載如果屬于重大長件貨物和需要特殊裝卸設備進行裝卸的貨物,就要考慮船舶和裝卸兩港是否具有能滿足這些特殊要求的裝卸設備和能力,以免造成壓車。壓船或延長貨物在港的滯留時間。對于一些特種貨物,比如超重、超長、超高的貨物,甚至還要考慮接運能力及陸卜地面橋梁的負荷能力及涵洞的高度限制等。

  3.裝卸港及通過(過境)港的法規(guī)

  國際貿易的貨物,其裝貨港、卸貨港和通過港常分屬不同國家,所適用的法律、港口當局的規(guī)章和管理辦法也常有不同。比如,可能根據裝貨港的法規(guī)允許貨物裝船,根據卸貨港的法規(guī)卻禁止卸貨,或對裝運某些貨物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人港。所以在接受訂艙時,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港口的規(guī)章或管理辦法必須注意,以免無法履行運輸義務。

  二、收貨和裝船(考點)

  (一)收貨和裝船的一般形態(tài)

  收貨是指承運人接受托運人送來所托運的貨物,并進行交接。裝船是指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裝上運輸船舶。盡管收貨和裝船是承前啟后、前后連續(xù)的作業(yè),但是在承運人對承運貨物所承擔的責任方面卻不相同。按現行法規(guī)規(guī)定和當前的業(yè)務習慣,承運人收貨后,并不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擔責任,只有在將貨物裝船后,承運人的責任才開始。

  就不定期船而言,因貨載的批量大,而且大都是整船裝運,有條件采用由貨主將貨物送到船邊,辦理貨物交接手續(xù)后,將貨物直接裝船的辦法。由于直接裝船可以減少操作過程和節(jié)省裝卸費用,所以除批量特別大,需要分由幾艘不定期船裝運,或限于運輸條件,或經當事人雙方約定,須事先送人庫場,再從庫場搬運至船邊裝船的貨物外,應盡量采用船邊收貨、直接裝船的辦法。

  在以承運小批量件雜貨物為主的定期船運輸情況下,不但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包裝形態(tài)多樣,而且這些貨物又分屬眾多貨主。為了提高裝貨效率,減少船舶在港停泊時間和保障船、貨安全,除非對批量較大或性質特殊的貨物,經協議可以采用直接裝船辦法外,一般的做法是:由承運人委派裝船代理人在各裝貨港的指定地點接受托運人送來的貨物。接受貨物的地點可以是倉庫或堆場,也可以是其他集中貨物的地點。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倉庫收貨”。

  裝船代理人接受承運人的委托,代理接受貨物后,在貨物裝船前,按票整理貨物,然后按積載計劃逐票裝船。這就是所謂“集中裝船”。

  由于在倉庫接受貨物是為了集中裝船,所以定期船所采用的收貨裝船形式通常被稱為“倉庫收貨,集中裝船”。

  (二)裝船代理人

  除不定期船運輸中,根據租船合同中約定的裝卸條款,由托運人或承運人(船舶所有人)委托裝卸公司將送至船邊的貨物直接裝船外,定期船的承運人須委托裝船代理人代辦有關收貨、保管和裝船的業(yè)務;而不定期船的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根據租船合同中裝卸條款的約定需要委托裝船代理人代辦裝船業(yè)務(至于貨物的接收和保管仍由托運人委托裝船代理人代辦)。這個接受承運人的委托代辦收貨、保管、裝船業(yè)務,或接受托運人的委托代辦收貨、保管業(yè)務,或接受船舶所有人代辦裝船業(yè)務的企業(yè)或法人,就是裝船代理人。

  在采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收貨和裝船形態(tài)時,如果從貨主的立場看,將所要裝船的貨物交給承運人所委托的裝船代理人,正像把貨物交給承運人一樣,交貨后的一切風險照理應由承運人負責。但是根據現行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貨主與承運人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關于承運人責任期間的約定,承運人的責任只從將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即使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情況下,這種責任界限也沒有改變。所以所有在裝船前發(fā)生的貨損事故,都由港口的裝船代理人根據與承運人訂立的委托協議,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經典例題: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貨物交接方式下,對于貨物裝船前發(fā)生的貨損事故( )。

  A. 由裝船代理人直接對貨主負責

  B. 由裝船代理人和承運人共同對貨主負責

  C. 由承運人對貨主負責

  D. 由裝船代理人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答案】D

  【答案解析】在“倉庫收貨、集中裝船”的情況下,這種責任界限也沒有改變。所以所有在裝船前發(fā)生的貨損事故,都由港口的裝船代理人根據與承運人訂立的委托協議,對承運人負責,而不直接對貨主負責。

  三、運送(考點)

  貨物裝船后,承運人應該及時使船舶開航,按原定航線將貨物運至卸貨港,在“運送”過程中,承運人必須做到:

  (一)不得繞航

  繞航是指船舶脫離原定航線航行。

  國際航運中,對于貨物運抵卸貨港的期限并沒有什么規(guī)定,只要船舶開航后,未脫離原定航線,未無故繞航,即認為承運人已履行了運送貨物的義務。

  繞航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合理地繞航;另一種是不合理地繞航。像救助海上生命財產而發(fā)生的繞航,就屬于合理繞航。對于這樣的繞航并不認為承運人違反了不得繞航的義務。而所謂的不合理繞航,通常是指為了承運人的利益而發(fā)生的繞航,對因此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應視為承運人未履行“運送”的義務,必須負責賠償。

  (二)保管和照料貨物

  在運送過程中,為了貨物的安全,承運人必須盡到保管和照料貨物的義務。

  保管是指承運人應細心看管貨物,防止貨物被竊。而照料則是指在運送途中,應按照貨物的性質,采取措施,防正貨物損失。比如為防止水濕造成的濕損,應隨時疏通污水溝,檢驗各個管系;又如為防止汗?jié)?,應及時開啟或關閉通風口,調節(jié)艙內溫濕度,并隨時檢驗襯墊、苫蓋的情況。

  四、卸貨(考點)

  (一)卸貨的一般形態(tài)

  卸貨的一般形態(tài)與裝船正好相反,是將所承運的貨物從船上卸下,或在船邊把它交給收貨人,或先卸入庫(場),然后再向收貨人交付。承運人也必須在卸貨港委托卸貨代理人代辦卸貨和交付業(yè)務。

  根據船舶到港前發(fā)來的到港電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繕制必要的單證,安排裝卸工人、泊位和庫(場),等待船舶進港;另一方面還要把船舶預計到港時間通知收貨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貨通知的人。提單中,特別是可轉讓的提單中,都有關于“通知人”的記載。在提單可以轉讓的情況下,簽發(fā)提單時,可能不能確定實際的收貨人,這時就必須要求托運人明確填記“通知人”的名稱,以便通知貨主提貨。不過,向收貨人或“通知人”發(fā)出通知,并不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只不過是為了使貨運程序能順利地完成而已。

  除對不定期船運輸的大宗貨物應盡可能地采取在船邊交付貨物外,對于定期船運輸來說,為了將分屬于眾多貨主的多種貨物迅速地、不間斷地從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為卸貨代理人的裝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將貨物卸入庫(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集中卸貨”。

  在“集中卸貨”的情況下,所有準備庫場、安排駁運及裝卸工人,完成本來應由船方進行的有關卸貨的準備工作以及將貨物入庫(場),進行分類保管,并代表承運人根據提貨單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業(yè)務都由卸貨代理人完成。

  (二)誤卸

  定期船運輸中,有時會發(fā)生誤卸的情況。

  誤卸是指因貨主的原因或承運人的錯誤,在中途掛靠港錯卸或漏卸所裝貨物。

  誤卸是造成貨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貨差即貨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貨港發(fā)現的。當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現貨物短缺時,首先應在本港查尋。查尋無著,應立即向來港前的各掛靠港發(fā)出貨物查詢單。在調查清楚的基礎上,錯卸的港口應及時將錯卸的貨物運回原定的卸貨港。關于因錯卸或漏卸由發(fā)生地補運和退運而發(fā)生的費用和風險的分擔,如果誤卸是因貨主的責任,比如標志不清或錯誤造成的,則費用和風險全部由貨主承擔;反之,承運人只承擔費用,而風險則仍由貨主承擔。

  五、交付貨物(了解)

  交付是指承運人在卸貨港將所承運的貨物交給收貨人以及收貨人驗收貨物的行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貨人憑全套(通常為3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提交給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提貨單,憑提貨單提取貨物。而將從船上集中卸入庫(場)的貨物,在庫(場)由卸貨代理人按提貨單交付給收貨人,則是常見的交付貨物的方法。以這種方法交付貨物,就是“倉庫交付”,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

  不過,除正常交付外,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采用其他的交付貨物形式。其中主要的形式有:

  (一)憑保證書交付

  憑保證書交付是指收貨人不以提單而以由收貨人出具的保證書換取提貨單據提貨的貨物交付方式。

  在載貨船舶已到達卸貨港,而收貨人尚未收到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為了能盡快地取得貨物,而常采用憑保證書交付辦法,特別是在承運人同意貨主采用船邊提貨辦法時,更可能采用這種辦法。除此以外,有時雖然提單已到達收貨人所在地的開證銀行,而收貨人并不急于付款贖單,企圖先提取貨物,然后付款,以取得金融上的便利。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采用憑保證書交付辦法。

  各個船公司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雖然詞句和形式并不一定柑同,但其內容大致相同,即: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后,立即以正本提單換回保證書;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對因未提交提單而交付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損失承擔責任。并表明對上述保證內容由保證人和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

  雖然憑保證書交付是商業(yè)習慣允許的做法,但對承運人未說畢竟不符合憑提單交貨的法定義務的要求,要承擔一定風險。因此承運人一定要盡可能地催促收貨人早日提交正本提單,使交付納人正常程序。為此,保證書中通常都訂有提交提單換回保證書的期限,以解除保證。 憑保證書交付可視同正常交付,收貨人只需提交全套正本提單中的一份正本提單,即可換回保證書,解除保證。如果憑保證書交付后提單已經遺失,致使這種解除無法實現,則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告宣布該提單失效,才能解除保證。

  (二)變更卸貨港交付

  變更卸貨港交付是指因承運人或貨主原因,將貨物在提單上所記載的卸貨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該卸貨港口交付貨物。

  承運人在提單規(guī)定的卸貨港卸貨是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是有時因客觀原因而不得不改在其他港口卸貨,比如原定卸貨港成為不安全港口,或航線受阻,致使不得不變更卸貨港。除此以外,有時也可能因貨主為了貿易上的方便而要求改變原定的卸貨港。在這種情況下,經過承運人同意,也可能在變更卸貨港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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