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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是指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及主體因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歸屬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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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經(jīng)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原則;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物權法定原則;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3、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4、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5、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6、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7、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8、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9、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
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1、由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所建立起來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和違約責任等。
12、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承諾兩階段,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發(fā)生法律效力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如下: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15、無效合同特征:具有違法性;具有不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16、按照無效的原因劃分:①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
17、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1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實質性要件。分類: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無權處分訂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9、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顯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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