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復習重點: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求償制度

2020-04-06 19:29:19        來源:網絡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復習重點: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求償制度

  知識點: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求償制度(★★★)

1.代位求償制度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4)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2.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算

3.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4.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真題1·多選題】下列關于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保險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有( )。(2017年)

  A.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B.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C.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D.被保險人因故意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真題2·判斷題】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即使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015年)

  【答案】×

  【解析】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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