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考點:代理

2022-12-24 21:43:58        來源:網絡

  【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

  1.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2)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3.代理權的濫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3.法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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