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每日一練(6月16日)

2021-06-16 08:43: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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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題·簡答題】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乙公司銷售價值270萬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張經丙公司承兌的商業(yè)匯票,該匯票距到期日尚有3個月。甲公司持有票據一個月后,因資金緊張,將其貼現給丁銀行。丁銀行在匯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時,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理由是:乙公司來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對該匯票應拒付,請協助退回匯票。丁銀行認為,丙公司已承兌匯票,不得拒絕付款。丙公司堅持拒付。丁銀行遂請求丙公司出具拒絕證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嚴重問題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該匯票?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由通知丙公司拒絕付款。根據規(guī)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丁銀行認為丙公司不得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丁銀行認為丙公司不能拒絕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據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 對責任。

  (3)丁銀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丁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甲公司作為背書人,丁銀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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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教學經驗,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會計師,雙一流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高新技術企業(yè)集團財務經理、集團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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