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相關的部分內(nèi)容摘錄如下:
(1)審計項目組要求甲公司提供其在所有開戶銀行的一份銀行賬戶明細清單,審計項目組對銀行賬戶明細清單中的每一開戶銀行實施函證,函證覆蓋率達到了100%。
(2)審計項目組針對甲公司應付賬款可能存在多筆未入賬的情況,計劃對應付賬款實施函證程序,因此從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的應付賬款明細表中選擇重要的詢證對象。
(3)審計項目組針對甲公司與其母公司的重大關聯(lián)方交易合同,考慮到對財務報表帶來的錯報風險比較高,因此函證了本年度與其母公司發(fā)生的每一筆應收賬款交易金額。
(4)注冊會計師盡管收到某銀行詢證函回函,但是通過對銀行的跟進訪問,發(fā)現(xiàn)該銀行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函證結果與甲公司銀行賬面記錄不一致。審計項目組再次審核甲公司從該銀行獲得的信用記錄,查看是否加蓋該銀行公章,以證實是否存在甲公司沒有記錄的貸款、擔保、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事項。審計項目組消除了對甲公司銀行存款、借款等事項存在舞弊跡象的疑慮。
(5)審計項目組為避免詢證函被甲公司攔截、篡改等舞弊風險,在郵寄詢證函時,在具體核實由甲公司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lián)系方式后,未使用甲公司的郵寄設施,而是白:接在郵局投遞詢證函。
(6)審計項目組針對甲公司的丁客戶采用電子形式發(fā)函,并及時取回詢證函。要求:
(1)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2)針對上述第(6)項,指出審計項目組針對電子形式獲取的回函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