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比例為10%,對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將該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其賬面余額為1 500萬元,其中成本為1 00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為500萬元。當日,甲公司以一批庫存商品作為對價追加對乙公司的投資,該批庫存商品的成本為6 2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8 000萬元,投資后甲公司占乙公司有表決權(quán)股份的60%,能夠控制乙公司。甲公司為合并支付律師費2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關(guān)聯(lián)方關(guān)系。則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權(quán)時對當期損益的影響金額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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