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2年)
- A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 B
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 C
裁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蓮達的,自法律文書交郵之日起計算
- D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對外發(fā)出之日起計算
- E
裁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遞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