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A公司再次以840萬元的價格從B公司其他股東處受讓取得B公司14%的股權,至此持股比例達到20%。取得該部分股權后,對B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對該項股權投資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為采用權益法核算。當日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60萬元。2015年7月18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6050萬元(包括B公司一項X存貨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90萬元)。增加投資前,原對B公司6%的股權為A公司2014年1月2日購入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至2015年7月18日該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300萬元(包括累計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50萬元)。不考慮所得稅影響。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下列會計處理中,不正確的是( )。
- A
改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為1200萬元
- B
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確認投資收益110萬元
- C
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確認營業(yè)外收入10萬元
- D
改按權益法核算當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