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被告人甲,男,18周歲;被告人乙,男,19周歲;被告人丙,男,16周歲;被告人丁.男,18周歲。2014年4月9日晚,四被告在公路邊閑聊時遇見兩名行人。被告人甲、乙見兩行人衣著華貴,遂產(chǎn)生找點(diǎn)錢的想法。于是,甲和乙手持匕首、三角刮刀威脅兩行人拿錢,遭到拒絕后,丙亦上前,伙同甲、乙對兩行人拳打腳踢,搶走手表一塊、香煙兩盒。其間被告人丁曾試圖勸阻甲、乙、丙三人的行為.但被丙一句“別多管閑事”嚇住,站在一旁沒有動手。事后,甲、乙、丙將搶來的東西平分?! 枺憾∈欠衽c甲、乙、丙一起構(gòu)成共同犯罪?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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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被告人丁的行為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主觀方面,甲、乙、丙、丁四被告犯罪前沒有形成事前的共謀,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是甲、乙、丙三被告臨時起意,實(shí)施了搶劫行為,丁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搶劫的犯罪故意。在客觀方面,被告人丁在其他被告人實(shí)施搶劫時,站在一旁觀望.未參與也未勸阻,他的這種行為不同于共同犯罪中因分工不同而故意的不作為。因此.丁不是搶劫共犯,也不構(gòu)成搶劫罪。

多做幾道

  簡述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的幾種情況。

  名詞解釋題:受賄罪

  試述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簡述濫用職權(quán)罪的客觀方面。

  名詞解釋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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