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公平與公正待遇條款及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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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締約一方應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以公平與公正待遇。 公平與公正待遇是一個“絕對的”待遇標準,其內(nèi)容較為抽象、模糊。一般認為,將公平與公正待遇訂入條約中可以有幾個目的:它作為一個基本的標準可以確定條約的基調(diào);它也可以作為解釋條約中特定規(guī)定的輔助因素.或者為了彌補條約以及有關的國內(nèi)立法或國家契約的不足,使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投資及與投資有關的活動能始終享受非歧視的待遇,得到充分的保護。也就是說,正是由于這一標準的模糊性,使其可以靈活解釋,達到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目的。目前,在國際上,有關學說和實踐對公平與公正待遇的概念與范圍存有較大分歧。有關政府、仲裁員和學者對岱平與公正待遇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習慣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的一部分。這主要得到美國、加拿大等北美自由貿(mào)易協(xié)定(NAFTA)締約國的支持。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包括所有淵源在內(nèi)的國際法的一部分,即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含義不限于習慣國際法·還應考慮一般法律原則、現(xiàn)代條約以及其他公約的義務。近些年來世界銀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有些案件的裁決意見持此意見。第三種意見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是一個獨立的條約標準,某些案件的仲裁庭持此意見,也有學者認為該待遇是獨立的。實際上,對于公平與公正待遇及其解釋和適用上的分歧主要在于:是限制性解釋還是擴大性解釋。關于公平與公正待遇應依習慣國際法外國人待遇標準來解釋的觀點,屬于限制性解釋;而認為公平與公正待遇應依包括所有淵源在內(nèi)的國際法來解釋或者將其看作是一個獨立自治的標準的,則傾向于擴大性解釋。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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