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方式。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和主要方式。
答: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范圍:(1)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預提稅的減免稅予以稅收饒讓抵免。(2)對營業(yè)所得的減免稅給予稅收饒讓抵免。(3)對稅收協(xié)定締結以后,來源地國政府依據(jù)國內稅法規(guī)定的新出臺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所作出的減免稅,經(jīng)締約國雙方一致同意,給予饒讓抵免。稅收饒讓抵免的方式:(1)普通饒讓抵免。(2)差額饒讓抵免。(3)定率饒讓抵免。(4)限制饒讓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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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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