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紐約公約》規(guī)定拒絕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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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仲裁協(xié)議無效: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依其適用的法律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依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法律或未選定時依據裁決地所在國法律,該仲裁協(xié)議是無效的。(2)仲裁程序不當:被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接到關于指定仲裁員或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仲裁過程中沒有機會進行申辯。(3)仲裁庭越權:仲裁裁決的事項不是交付仲裁的爭議事項,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協(xié)議之中。(4)仲裁庭組成不當: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與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xié)議不符,或者當事人未訂立此類協(xié)議時,與仲裁地所在國的法律或應適用的規(guī)則不符。(5)裁決來產生拘束力或被撤銷:仲裁裁決尚未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或者裁決地國法院或裁決所依據法律的國家的法院已經撤銷或停止執(zhí)行仲裁裁決。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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