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述不同時代和國情下法理學理論學說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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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學理論學說,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情下,有許多差異。它們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帶有時代的、國情的以及同時代和國情相聯(lián)的一定科學研究狀況和水平的印痕。

  由于所處條件的差別,各時代和各國的法理學,在研究主題的側重點、研究方式、具體觀點的表述以及同其他學科的關系方面,往往是迥然不同的。例如,希臘時代,法理學理論學說在內容上偏重于討論法的價值、法和正義等法的應然性問題;羅馬時代,法理學理論學說在內容上偏重于討論法的形式、法的構成、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關系、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行為、法律責任等法的實然性問題。在重大社會變革或變故時期,法理學理論學說在內容上往往偏重于討論法的應然性問題,資產階級革命時代的法理學,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法理學,都如此。每當社會處于平穩(wěn)狀態(tài),法理學理論學說在內容上往往偏重于討論法的實然性問題.1 9世紀后期以來各個平穩(wěn)時期的情形就如此。法理學理論學說,除去在內容方面因時空和其他條件的不同,而成為具體的或歷史的概念外,在方法上,也因這些條件的不同而使同這些條件相聯(lián)的法理學各自呈現(xiàn)出自己的特色。

多做幾道

試述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基本內容。

  簡述法律意識的分類。

簡述法律文化的特征。

簡要回答法律傳統(tǒng)的社會功能表現(xiàn)在哪些方面?

  試述法律文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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