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2006年3月,甲銀行向己銀行拆入資金2000萬元人民幣,此時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十分火爆,甲銀行見有利可圖,隨將拆入資金一半投資于股票市場,另一半借貸給某房地產公司用以房地產開發(fā)。直到2007年10月甲銀行才向乙銀行歸還該筆拆入款?! 枺?1)甲銀行在拆入資金的使用上有哪些違法之處?  (2)我國《商業(yè)銀行法》對拆人資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別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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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將拆入資金投資于股票市場;將拆入資金借貸給房地產公司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拆借資金的期限超過了一年。

  (2)《商業(yè)銀行法》第46條規(guī)定,拆入資金僅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lián)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將拆入資金用于其他方面。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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