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全屏
2018年2月1日,A裝修公司向B購買一批原材料,為支付購貨款,向B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甲銀行已經(jīng)承兌。
B取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以支付購貨款。在背書時,B在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欄內簽章,但將“被背書人名稱”處留白,直接將匯票交付給C。
C公司取得匯票后,為支付租金,將其背書轉讓給D。在背書時,C將D的名字直接填在第一個背書欄內“被背書人名稱”處,而C并未在背書欄內簽章。
后D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E擬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以支付貨款,F(xiàn)要求E提供擔保;E遂找到G為其提供一般保證,并在匯票上寫明“保證”字樣,且在匯票上表明保證人的名稱住所并簽章,但未記載保證日期和被保證人名稱。經(jīng)查,D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匯票到期后,F(xiàn)依法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賬戶金額不足為由拒絕支付票款,F(xiàn)遂向A、B、C、D、E、G公司進行追索。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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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F能否要求C承擔票據(jù)責任?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