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有( )。
- A
貽誤事故搶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2 人
- B
貽誤事故搶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間接經濟損失100 萬元以上
- C
毀滅、仿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計算機數據,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
- D
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
- E
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重傷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