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產開發(fā)商興建一棟26層的商住樓,于2012年12月招標后,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工期為20個月。2013年2月,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部分隱蔽工程覆蓋,建設單位要求將覆蓋層剝離,施工單位以影響施工為由予以拒絕;2013年3月,施工單位因為工期緊張,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另一家公司;2013年5月主體施工至四層時,開發(fā)商資金出現極度困難,難以按施工進度劃款給施工單位,且無力還貸,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必須暫停興建,報市建設局同意后,于5月20日用公函形式通知施工單位。通知書寫明:鑒于本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重重,已無法維持正常施工,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并報市建設局同意,本工程暫停興建;特通知解除與貴公司的合同,并請貴公司自接到本通知后3日內停止全部施工,6月15日前撤離施工現場。關于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的說法,正確的為( )
- A
為不影響工期,施工單位可以將工程分包
- B
不能將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義轉包
- C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D
工程承包后承包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