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5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租金0.585萬元、優(yōu)質(zhì)費2.34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6%,甲酒廠當月銷售果木酒應(yīng)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span>
- A
(10+0.585+2.34)×10%=1.2925萬元
- B
(10+0.585)×10%=1.0585萬元
- C
[10+(0.585+2.34)÷(1+16%)]×10%=1.12萬元
- D
[10+0.585÷(1+17%)] × 10%=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