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比例為10%,對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將該投資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其賬面價值為2 500萬元,其中成本為2 00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為500萬元。當日,甲公司以一批庫存商品作為對價追加對乙公司的投資,該批庫存商品的成本為5 2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6 000萬元,投資后甲公司占乙公司有表決權(quán)股份的60%,能夠控制乙公司。甲公司為合并支付律師費20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乙公司在交易前同受A公司控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權(quán)時乙公司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凈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為15 000萬元。則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權(quán)時對當期營業(yè)利潤的影響金額為( ?。┤f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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