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從2016年起向辦理甲公司購物卡且累計消費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客戶授予獎勵積分,客戶可以使用獎勵積分(每一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0.1元)購買甲公司經(jīng)營的任何一種商品;獎勵積分自授予之日起2年內(nèi)有效,過期作廢;甲公司采用先進先出法確定客戶購買商品時使用的獎勵積分。2016年度,甲公司銷售各類商品共計1000萬元(不包括客戶使用獎勵積分購買的商品),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共計1000萬分,甲公司估計2016年度授予的獎勵積分將有80%會被使用,客戶當年實際使用獎勵積分共計600萬分。則甲公司2016年因客戶使用獎勵積分應(yīng)確認收入的金額為( ?。┤f元。
- A
80
- B
60
- C
75
- D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