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 A
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 B
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 C
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 D
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