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發(fā)出函件稱:“本人欲以每噸5000元的價格出售螺紋鋼100噸。如欲購買,請于5月10日前讓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購買。但由于投遞錯誤,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達甲處。因已超過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會乙,而將鋼材售與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鋼材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 A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甲對乙不承擔任何責任
- B
甲、乙之間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權要求甲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 C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權以承諾遲到為由撤銷要約
- D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權要求甲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