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一批白酒和啤酒,其中銷售白酒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銷售啤酒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價稅合計金額為351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400元。該酒廠與購買方簽訂合同,要求押金3個月內(nèi)返還。該酒廠當(dāng)月購進(jìn)原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3000元。則該酒廠當(dāng)月應(yīng)繳納的增值稅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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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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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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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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