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為改制后成立的股份制企業(yè),2005年度自行申報取得產品銷售收入5000萬元,扣除的成本費用和銷售稅金共計4600萬元,實現(xiàn)會計利潤總額400萬元。經(jīng)某稅務師事務所審查,2005年的核算資料中存在以下情況: (1)完工的自制設備未交付使用前取得租金收入29.57萬元,直接沖減了在建工程成本;(2)扣除的費用中含全年發(fā)生的業(yè)務招待費28.33萬元;(3)改制過程中,固定資產評估增值310萬元,庫存商品增值68萬元。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當年計提了折舊費用31萬元,庫存商品評估增值部分當年結轉了銷售成本45萬元;(4)2005年8月公司接受一批捐贈商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金額26.71萬元、進項稅額4.54萬元,支付捐贈方運輸費用1萬元,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直接記入了“資本公積”賬戶。(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根據(jù)上述資料和稅法有關規(guī)定,回答{TSE}問題:{TS}自制設備未交付使用前取得的租金收入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萬元。
- A
27.94
- B
27.99
- C
28.O5
- D
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