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廚具公司系朱某投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日常稅務檢查期問,柬某指使財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向該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時其罰款8000元。朱熹認為,市國稅局稽查局雖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向公司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但是未送達《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通知書》,因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朱某連以該公司的名義向市國稅局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處罰。下列關(guān)于該案件程序事項和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2011年.經(jīng)調(diào)整)
- A
市國稅局應將朱某與亞利廚具公司列為共同申請人
- B
市國稅局稽查局未遂達《責令改正稅收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做法違反了處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原則
- C
針對本案,市國稅局稽查局應依法組織聽證
- D
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不得加重處罰
- E
市國稅局應決定撤銷該處罰,因為該處罰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