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萬元的價格賣給齊某。雙方合同約定:合同訂立后3日內齊某搬八居住,產權變更登記自簽約起3個月內由來某負責協(xié)助辦妥。但是,簽約1個月后,朱某又與不知情的周某簽訂合同,將誼房賣給周某,價格130萬元,并為周某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F(xiàn)周某要求齊桌搬出該房屋。齊某遂與朱某、周某發(fā)生糾紛。根據規(guī)定,下列關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關認定的說法中,正確的有()。(2011年,經調整)
- A
朱某與齊某的買賣合同自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周某之日起失效
- B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
- C
朱某將房屋賣給周某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 D
該房屋最終歸周某所有
- E
朱某和周某的行為屬于共同侵權,齊某可以起訴請求變更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