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貨.物資.動產設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甲公司2013年1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應收貨款為400萬元,貨款尚未收到,約定當月底進行結算。但是由于乙公司銷售市場低迷,產品滯銷,至2013年年底該貨款尚未結算。因此2013年12月31日,雙方約定乙公司以一臺生產用設備抵付貨款。該設備為乙公司2012年1月1日取得,成本為350萬元,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7年,預計凈殘值為0。該設備在2013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280萬元(等于計稅價格)。甲公司已對該債權計提壞賬準備1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項抵債設備的入賬價值為()。
- A
250萬元
- B
280萬元
- C
300萬元
- D
32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