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12月3日與乙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A產品20件,單位售價300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7%;乙公司應在甲公司發(fā)出產品后1個月內支付款項,乙公司收到A產品后3個月內如發(fā)現質量問題有權退貨。A產品單位成本為200萬元。甲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發(fā)出A產品,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估計A產品的退貨率為20%。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銷售的A產品尚未發(fā)生退回。按照稅法規(guī)定,銷貨方于收到購貨方提供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請單》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作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處理。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變更;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于2015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A產品尚未發(fā)生退回;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5年出售的A產品實際退貨率為30%。甲公司因銷售A產品于2015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是(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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