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駐我國某外交官2015年1月購買我國生產(chǎn)的轎車自用,支付含稅價款20萬元、支付保險費800元,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發(fā)票,支付購買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2500元、車輛裝飾費5000元;2017年3月外交官將該轎車轉(zhuǎn)讓給我國某公民使用,成交價11萬元。對上述業(yè)務正確的稅務處理是()。
- A
2015年該外交官購買轎車時應納車輛購置稅2.03萬元,2017年轉(zhuǎn)讓轎車時我國公民不繳納車輛購置稅
- B
2015年該外交官購買轎車時免予繳納車輛購置稅,2017年轉(zhuǎn)讓轎車時我國公民應繳納車輛購置稅2.4萬元
- C
2015年該外交官購買轎車時應繳納車輛購置稅2萬元,2017年轉(zhuǎn)讓轎車時我國公民應納車輛購置稅2.4萬元
- D
2015年該外交官購買轎車時免予繳納車輛購置稅,2017年轉(zhuǎn)讓轎車時我國公民應納車輛購置稅1.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