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 )。
- A
盜竊罪
- B
貪污罪
- C
挪用資金罪
- D
職務侵占罪
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 )。
盜竊罪
貪污罪
挪用資金罪
職務侵占罪
《刑法修正案》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缎谭ā返诙倨呤l即規(guī)定了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貪污罪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夠構成;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題中,相關工作人員不具有非法據為已有的目的,同時盜竊罪不需要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要件。
多做幾道
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確定管轄。
當事人選擇的訴由
侵權
違約
合約履行地
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時,應當具有至少( )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 )筆以上(含)的期貨交易記錄。
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
10個交易日、5筆以上(含)
5個交易曰、20筆以上(含)
5個交易日、10筆以上(含)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且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公司共同承擔
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交易所承擔
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責任
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關于綜合評估中的投資經歷一項,投資者應當提供近期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 )作為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
記賬式國債買賣記錄
外匯買賣交割單
股票對賬單
吳某為某期貨公司客戶,因與其所開戶的期貨公司營業(yè)部發(fā)生期貨業(yè)務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根據雙方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糾紛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吳某可以向( )提起訴訟。
營業(yè)部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期貨交易所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營業(yè)部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
期貨交易所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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