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fā)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xù)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期貨公司( ),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A
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 B
承擔50%的賠償責任
- C
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30%
- D
不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fā)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xù)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期貨公司( ),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30%
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fā)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xù)持倉而造成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
多做幾道
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確定管轄。
當事人選擇的訴由
侵權
違約
合約履行地
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時,應當具有至少( )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 )筆以上(含)的期貨交易記錄。
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
10個交易日、5筆以上(含)
5個交易曰、20筆以上(含)
5個交易日、10筆以上(含)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且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公司共同承擔
期貨公司承擔
期貨交易所承擔
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責任
在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關于綜合評估中的投資經歷一項,投資者應當提供近期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 )作為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
記賬式國債買賣記錄
外匯買賣交割單
股票對賬單
吳某為某期貨公司客戶,因與其所開戶的期貨公司營業(yè)部發(fā)生期貨業(yè)務糾紛,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根據雙方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糾紛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吳某可以向( )提起訴訟。
營業(yè)部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期貨交易所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營業(yè)部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
期貨交易所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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