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擔任某船務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負責代表公司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8月31日,熊某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熊某提起仲裁,請求某船務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關于本案,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
熊某為高級管理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當適用公司法
- B
熊某為高級管理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當適用勞動法
- C
熊某應當舉出充分證據(jù)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系因用人單位原因所致
- D
熊某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