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簡述我國對地理標志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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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國是《巴黎公約》和《知識產權協(xié)定》的成員國,地理標志在我國法律中受到保護。關于地理標志權的保護,國內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斗床徽敻偁幏ā方菇洜I者偽造產地,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違者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渡虡朔ā芬?guī)定,縣級以上的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多做幾道

  股份有限公司A因與鄭某、電器公司B發(fā)生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訴稱:被告鄭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掌握了原告的電力線載波機技術;而被告B公司采用以技術入股的利誘手段,利用鄭某非法提供的技術秘密生產電力線載波機,侵犯了原告的商業(yè)秘密,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鄭某賠償因單方中止勞動合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 35萬元;判夸鄭某和B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并對原告的商業(yè)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鄭某無答辯,B公司則辯稱: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事實,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業(yè)秘密。法院經審理查明:A公司組織了包括鄭桌在內的科研人員進行某項進口技術的國產化研制工作,鄭某是項目負責人之一。后來,該項技術投入生產,效益顯著。A公司對本單位的產品底圖、藍圖、工藝資料、技術資料等都制定有保密規(guī)定。而且該公司對本案所涉及的技術進行了保密管理,從未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轉讓與技術公開。鄭某與A 公司簽訂了期限為11年的“全員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鄭某應當遵守單位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3年后,鄭某將其掌握的技術作價20萬元入股,與某機械廠及張某等人組建被告B公司。 B公司成立1年后,鄭某未經批準離開A 公司到B公司工作?! 枺罕景笐绾翁幚?

  G公司主管新產品研發(fā)的總工程師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業(yè)競爭對手L公司。G 公司向法院起訴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業(yè)秘密。法院應G公司申請進行證據(jù)保全,從L公司的技術檔案中發(fā)現(xiàn)了栽有G公司一系列新產品工藝配方等保密技術信息的軟盤與文件。庭審中,李某辨稱,其從G公司帶至L公司的這些保密技術信息從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產這些新產品,故其本人的行為不構成侵權。L公司稱其不知道李某帶來的材料是屬于G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鶕?jù)以上案情,請分析: (1)李某的辯稱是否成立?為什么?  (2)L公司的辯稱是否成立?為什么?

  簡述商業(yè)秘密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簡述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簡述商業(yè)秘密的權利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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