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述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與行政、刑事案件之間的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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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之間的關(guān)系。

  某些案件兼具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的內(nèi)容,當事人既可以起訴行政機關(guān),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異議,從而間接地確定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也可以起訴合同相對方或加害人,從而直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

  因為民事審判權(quán)的主要功能是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具體的行政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并不屬于法律的范疇,因而只是對事實認定會發(fā)生作用。因此民事訴訟中關(guān)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正當性的判斷,也僅僅是為了認定事實所進行的證據(jù)審查,并不會直接導致行政行為效力的撤銷或者變更。

  (2)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之間的關(guān)系。

  在社會生活中,當事人的某一行為可能既觸犯了國家刑律,又侵害了相對方的民事權(quán)利。這就會導致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之間出現(xiàn)了交集。對此,我國法律作出了如下安排:

  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當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時,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爭議。刑事判決為無罪或不處以刑事處罰.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權(quán)利保護。

 ?、谛淌略V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

  受害方當事人也可以不選擇附帶民事訴訟,而是通過自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法院的救濟。

多做幾道

參與分配

  簡述對行為的強制執(zhí)行的種類。

  試述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罰款、拘留的適用情形。

  試述查封、扣押的范圍。

  簡述以物抵債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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