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向揚借款8000元,約定一年后還清。但兩年過去,趙仍來還款,楊多次索要未果,便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法庭調(diào)查時,楊無法提供趙寫給他的借條,只有第三人車向法院提供證言稱趙確實向楊借款8000元,他當時在場。趙卻聲稱此款已還,但當時楊當面把借條撕了,所以未向揚要收條。法院判決楊敗訴,揚也沒有上訴。半年后,楊在女兒的儲錢罐里找到了借條,于是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楊又向該縣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科反映,縣人民檢察院直接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栴}:(1)原審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 (2)該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必然能引起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為什么?
參與分配
簡述對行為的強制執(zhí)行的種類。
試述民事執(zhí)行程序中罰款、拘留的適用情形。
試述查封、扣押的范圍。
簡述以物抵債的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