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張某(男,24歲)、王某(男,22歲)、趙某(女,20歲)系無業(yè)人員。2007年11月,張某想做生意但無資金,想到縣銀行信貸科長李某作風不好,就指使趙某勾引李某,從而敲詐李某為其提供資金。同年11月10日,當趙某以約會為名將李某騙至張家后,張、王二人以揭發(fā)李某耍流氓相要挾,要求李某給他們10萬元錢。李無奈,親筆寫一張“市行急需10萬元”的條子,讓銀行值班員支付。后王某持條到銀行取走10萬元錢。  問:對張某等人的行為應如何認定?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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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張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因為本案中,張某等三人為了敲詐李某為其提供資金,以揭發(fā)李某耍流氓相要抉,要求李某給他們10萬元錢并最終取走了10萬元錢,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gòu)成要件。

多做幾道

  簡述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的幾種情況。

  名詞解釋題:受賄罪

  試述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

  簡述濫用職權(quán)罪的客觀方面。

  名詞解釋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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