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在要約的撤銷上,《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如何協(xié)調(diào)兩大法系的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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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約》對英美法和大陸法的沖突作了平衡,原則上采用英美法系的原則,即認(rèn)為要約可以撤銷,但又根據(jù)大陸法的原則,對要約的撤銷作了較嚴(yán)格的限制。《公約》第16 條規(guī)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是,如果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如果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受要約人已本著對該要約的信賴行事,則要約不可撤銷??梢钥闯?,按照《公約》的規(guī)定,對撤銷要約的限制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要約自身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這既可以以寫明承諾期限的方式表明,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表明。第二種情彤是受要約人對要約有理由信賴并已按誼信賴行事。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rèn)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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