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某公司向外國某公司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竹,議付行審單后該行議付貨款,中國銀行也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拒絕是否有道理?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