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我國某公司向外國某公司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后,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竹,議付行審單后該行議付貨款,中國銀行也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后,發(fā)現(xiàn)貨物品質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問:開證行拒絕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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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開證行拒絕是有道理的。(1)在本案中,開證行是按信用證支付原則,還是按買方要求,這是本案分析的焦點,根據(jù)‘‘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信用證支付原則,開證行依信用證規(guī)定的支付原則行事是合法、合理的,這也是分析本案開證行拒絕買方要求的關鍵。(2)理由:本案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規(guī)定,信用證一經(jīng)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jīng)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加以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即銀行見票即付。因為信用證開出以后就成了獨立于買賣合同的另一個交易關系,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為此,開證行拒絕我某公司提出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所拒絕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為開證行只依信用證,而不看重雙方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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