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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述采用分公司形式從事投資活動的優(yōu)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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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總公司能對分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由于分公司只是總會司的一個附屬機構,其人事、業(yè)務、財產(chǎn)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從而有利于總公司保持其競爭優(yōu)勢(例如技術優(yōu)勢),這是公司從事跨國經(jīng)營時考慮的一個 重要因素。(2)分公司的設立較為簡便。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nèi)設立分支機構,雖也必頻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相對子公司的設立而言較為簡便,一般只需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 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jīng)批準后即可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3)稅收方面的考慮。外國公司的分公司不是東道國的法人,如果外國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也不在東道國境內(nèi),那么,該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東道國只是非居民納稅人,根據(jù)稅法的收入來源管轄原則,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東道國的所得納稅,而不用像作為居民的子公司那樣頹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全球所得在東道國納稅。同時,分公司的利潤與虧損通常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若分公司經(jīng)營虧損,在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套司的利潤后,可以減少總公司的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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