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的含義和適用。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的含義和適用。
答:(1)“實質(zhì)重于形式”原則?!皩嵸|(zhì)重于形式”即法律上不承認那些形式上合法而實質(zhì)上違背立法意圖的行為和安排。在稅務司法中,法院不承認那些符合正式法律要求卻沒有充分商業(yè)理由的公司和交易。(2)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根據(jù)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簡稱GAAR)的規(guī)定,違背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稅務立法的本意和原旨,僅僅為了減少稅收負擔而進行的交易或公司重組安排,不應該受 到鼓勵和縱容。GAAR積極促進“公正標準”測試以阻止某些通過各種被認為不恰當或違反法律精神的方法進行的稅收籌劃。一些國家就GAAR問題提供了預先規(guī)則。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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