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1980年,甲公司在巴哈馬注冊成立并設立總機構,其董事會成員大部分為乙國公民,董事會會議多數在乙國舉行,重要決定一般也在乙國作出,但其產品生產和銷售地都不在乙國。1981年乙國政府要求甲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納稅,遭到甲公司拒絕。問:(1)巴哈馬劉外國機構投資實行什么樣的稅收政策?(2)甲公司拒絕的原因是什么?乙國依據什么標準對甲公司征稅?(3)確定納稅人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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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巴哈馬屬于實行沒有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的國家,不開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所得稅、財產稅和贈與稅等。(2)①甲會司拒絕的原因:認為應向乙國納稅的前提是乙國應對其有居民稅收管轄權或來 源地稅收管轄權。首先,甲公司認定其居民身份的標準是登記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公司在巴哈馬注冊設立,總機構也在巴哈馬,所以為巴哈馬居民身份,所以乙國無權對其進行征稅。其次,甲公司的產品和銷售都不在乙國,即所得來源也不在乙國,所以乙國沒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因此不應向乙國納稅。②乙國認定甲公司為乙國居民身份的標準是法人實際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一般而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在地是判定實際管理中心所在地的重要標準。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大部分董事為乙國居民,多數董事會也在乙國舉行,公司的重要決定也在乙國作出,所以其實際控制中心也在乙國.是乙國公民,固此應向乙國納稅。(3)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標準:①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②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③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此外還有法人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標準、法人資本控制標準等。

多做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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