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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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既包括國內法也包括國際法。實踐中大部分當事人共同選擇的往往是東道國的法律。(2)若當事人沒有選擇,則應適用爭端一方締約國的國內法以及可以適用的國際法。一般認為,根據公約規(guī)定仲裁庭應優(yōu)先適用東道國國內法,然后才可考慮適用國際法。(3)禁止拒絕裁決的規(guī)則,仲裁庭根據公約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后,如果訪法律缺少對本案可適用的規(guī)范或者相關規(guī)范含義不清時.仲裁庭不應以無法律依據為由拒絕裁判,而是應當從其他法律體系(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中提煉出一般法律原則加以適用。(4)公允善良原則,無論是否有法可依,也無論法律規(guī)定是否明確,當事人均可以授權仲裁庭根據公允善良原則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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