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乙兩國均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國。甲國A公司到乙國投資辦廠,后A公司與乙國政府因投資產(chǎn)生法律爭議。乙國與A公司達成書面協(xié)議,將他們之間投資爭端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后乙國反悔,拒絕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議。問:(1)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quán)?為什么?(2)乙國政府能否單方撤銷與A公司所達成的解決爭議的書面協(xié)議?為什么?(3)甲國能否對本國投資者A公司給予外交保護?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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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有管轄權(quán)。因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管轄權(quán)的主體條件為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該締約國的公共機構(gòu)或?qū)嶓w,另一方為另一締約國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jīng)濟實體。(2)不能。因為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管轄權(quán)的主觀條件為爭議雙方必須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應(yīng)以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袁示,且該同意一經(jīng)作出則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撤回。(3)當事人一旦選擇中心解決爭議,則意味著排除了其他救濟方式,包括國內(nèi)法救濟、其他國際仲裁和投資者母國的外交保護。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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