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試分析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根據(jù)“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來判定加害人的責任,是否合理。為什么?  問:(1)兩個A國人在B國度假和從事商業(yè)活動時,因口角導致一人對另一人的傷害,回同后,受害人向本國法院起訴要求依B國法賠償其損害。  (2)甲國邊境一工廠在爆破自己一個廢棄車間時,同時摧毀了乙國邊境上的一個倉庫,因而發(fā)生侵權行為之訴。  (3)x國一食品公司將從Y國進口的罐頭食品批發(fā)給z國零售商,導致z國一顧客在食用這種罐頭后中毒死亡,因而發(fā)生侵權行為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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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不合理。因為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均屬A國,侵權行為僅在彼此之間發(fā)生,回到A國后要求根據(jù)“侵權行為地法”這個沖突規(guī)則適用B國的法律,顯然過于機械(或不妥)。

  (2)不合理。因為在本案中,爆破行為發(fā)生在甲國,而損害結果發(fā)生在乙國,如根據(jù)“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個沖突規(guī)則,就會發(fā)生究竟應以其中哪一國家為侵權行為地的困難。

  (3)不合理。因為在本案中,從罐頭食品制造國到購食這種罐頭而終于致人死亡的z國,要涉及三個國家,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

多做幾道

法定繼承的準據(jù)法有哪幾種主要制度?

簡述1989年海牙《關于死者遺產(chǎn)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的主要內容。

假設:A為僑居我國B市的甲國公民,生前定居中國B市,于1988年死亡,遺有大量動產(chǎn)。A無配偶、子女,亦未留有遺囑,后A僑居乙國的姐姐主張繼承權,并提供相關文件。(1)該案中是何種繼承?為什么。(2)要解決遺產(chǎn)問題,首先解決的先決問題是什么。(3)我國對遺產(chǎn)繼承有何法律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哪國法律?

1991年在中國國內結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國境內都有財產(chǎn)。因為婚姻糾紛在阿根廷申請離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當時尚不準離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該國法律達成長期分居協(xié)議。后來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國籍,而乙回國內。甲后來也到國內,并與另一中國女子丙結婚。1999年乙向其原來住所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甲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養(yǎng)費15萬元。請問:(1)判斷甲與乙之間婚姻有效性的準據(jù)法是哪一國法律?甲與乙之間的婚姻是否有效?為什么。(2)對于乙提出的離婚的請求,法院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為什么。(3)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扶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來處理。(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沒有提出離婚的請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為遺產(chǎn)繼承問題發(fā)生爭議,中國法院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如何處理?

意大利某公司以擔保糾紛為由在意大利米蘭民事法院起訴我國某公司,訴訟標的為3400萬美元。該法院缺席判決我國某公司敗訴。意大利公司向英國法院申請承認該判決,并請求英國法院強制執(zhí)行我國某公司倫敦代表處的財產(chǎn)。在意大利法院的訴訟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傳真的方式對我國當事人傳達了有關訴訟的文件,其所聲稱的采取此種送達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雙方之間沒有任何關于司法協(xié)助的公約;第二,外交送達耗時費力。而事實上中國與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關于向域外送達民事或商事訴訟文書和非訴訟文書公約》的締約國。問:根據(jù)上述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當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請求英國法院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意大利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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