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票據權利的取得事由。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簽發(fā)給自己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為向銀行貼現,在背書人欄簽章。但銀行銀根緊縮,控制貸款規(guī)模,貼現暫時無法辦理。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竊,匯票被盜。有人持匯票以乙公司名義采購,將匯票轉讓給個體經營戶丙。丙將匯票贈與好友丁,作為丁結婚賀禮。此時該匯票顯示的當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兌人某銀行,收款人乙,背書人為乙和丙,丁為最后的被背書人。2011年12月20日丁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告知匯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掛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發(fā)布公告,同時通知銀行止付該匯票。丁向法院申報權利。問:(1)掛失止付的效力如何?(2)丁向法院申報權利,對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響?(3)如果乙與丁就票據權利的歸屬發(fā)生爭議,有人認為丁是無償取得,不享有票據權利。你的觀點是什么?
簡述票據法中票據喪失的特征。
簡述票據的除權判決具有的效力。
簡述申請公示催告應具備的條件。
案例:一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兌人A銀行。乙欲將匯票貼現,B表示愿意幫忙,乙在背書人欄中簽章后將匯票交給B。B將匯票給丙,丙在被背書人欄中填寫自己名稱,將匯票向C銀行申請貼現。C銀行向A銀行查詢此匯票,A銀行回復系本行承兌。丙向C提供了辦理票據貼現所需資料,C同意貼現,將貼現款匯入丙之賬戶。丙將款項轉移,隱匿。乙發(fā)覺情況不對,遂以票據喪失為由掛失票據,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憑判決,A銀行向乙支付票款。C銀行不知此情,待匯票到期,向A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試問:(1)有人認為丙無真實交易關系取得票據,其后手C銀行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你是否同意此觀點。(2)如果C銀行起訴,要求A銀行承擔票據責任,法院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3)C銀行能否起訴甲,要求甲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4)C銀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為什么?(5)C銀行能否起訴乙,要求其返還票據金額?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