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10月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一借款意向,乙公司對甲公司稱:有一大項目急需50萬元人民幣,請甲公司借給其50萬元,使用3個月,以解燃眉之急,并提出利率從優(yōu)。甲公司既想賺取高額利息,又怕將錢借出去遭到損失。為此,2006年10月8日,甲公司找到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要求楊某幫助調查乙公司的注冊及資信情況。楊某當即便稱其有一朋友在某工商局,可以去查詢,聲稱:甲公司除了如數(shù)向楊某交納委托費用外,還要向楊某的朋友支付好處費,并且保證其朋友提供的信息是確實可靠的。甲公司當即同意。10日后,甲公司交給楊某咨詢費5000元,并讓楊某轉交其朋友3000元,楊某沒有給甲公司任何收據(jù),只是給予甲公司8000元發(fā)票,借甲公司沖帳,11月楊某找到其在工商局的朋友,托其利用工作之便查閱了乙公司的資信情況,并加蓋單位公章。當日,楊某將資信情況交給甲公司,甲、乙公司于次日達成借款協(xié)議。問:本案中律師楊某有何違法、違紀行為?
名詞解釋題:訴訟事務調查
刑事訴訟中,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案例:2004年8月4日,任某為子女上學向劉某借款6000元,任某寫下借款字據(jù),但是由于劉某疏忽,借據(jù)上未寫明還款時間,雙方只是口頭約定2005年元旦前還款。2005年1月1日,劉某向任某主張債權,任某拒絕。經(jīng)多次催要未果后,2007年8月1日劉某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任某認為已經(jīng)超過了民事追訴時效。問:如果律師代理劉某訴訟,在證據(jù)調查及履行舉證義務問題上應當如何進行?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需注意哪些問題?
試述盡職調查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