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的意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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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具有三個方面的積極意義:
(1)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有效地對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自訴人的刑事追訴活動,影響法院制作裁判的過程。
(2)促使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嚴格依法進行訴訟活動,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受到侵犯,以尊重和保障人權。
(3)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國家專門機關的訴訟活動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增強他們對刑事訴訟程序和刑罰的認同感,加強司法權威,有效預防犯罪。
教材章節(jié)/頁面:2-80

多做幾道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我國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兩審終審制)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

論述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qū)別。

  上訴和抗訴是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方式。

被告人周某,因搶劫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周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輕,在處理上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應本著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直接改判;第二種意見,應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三種意見,應維持原判。問題:在上述三種意見中,哪種是正確的,哪種是錯誤的,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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